东台市档案局文件
东档发[2008]5号
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镇,各直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8日发布施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又专门下发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做好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确保各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按照《规定》的要求,现就全市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审单位范围:全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送审时间:2008年5月5日----5月30日。
三、送审内容:各单位编制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审批程序:各镇、各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各单位新编制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形成初稿后,要先送市档案局“审查委员会办公室”预审,经同意后填写审批表(附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档案局“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行。(送审时,单位“三定”方案及其变更批复文件要附后)。
五、有关要求:省市直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凡中央和省市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系统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有关单位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补充。按照新的《规定》,市级机关及各镇今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保管期限作相应调整:即各镇、各机关向市档案馆移交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10年的文书档案暂由各机关自行保管。科技、声像、电子、实物及其它专门档案的移交仍按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向市档案馆移交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东 台
市 档 案 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审批 通知
抄送:盐城市档案局
东台市档案局 2008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东台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市委、市政府批复本机关“三定”方案
文号
|
批复文件附后(复印件)
|
方案制定人签 名
|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
签 名
|
年 月 日
|
市 档 案 局 审 查 意
见
|
归档范围完整情况
|
|
保管期限
划分情况
|
|
总体评价
意 见
|
|
是否批准
施 行
|
|
市档案局
初审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
市档案局
审核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
|
|
|
|
|
|
|
备注:全部上报材料和表格一式两份,经审批后制定单位一份存入全宗卷,一份市档案局保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