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东台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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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9/20 0:06:35
一、档案室管理的档案,主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局相关人员使用,科、室、校、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二、机密档案借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就地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
三、借阅档案资料人员负责保管、保密、爱护所借档案,不得拆卷涂改、叠页和勾画、污损档案整洁,发现遗失及时报告,并追查处理;
四、未经批准的档案,不得随意抄录,拍照原文;
五、所借阅的档案,不得任意转借他人,如需要转时,必须到档案室办理手续;
六、借阅人员所还回的档案,档案管理员必须检查是否齐全;
七、档案资料借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要延长,可 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负责借阅人员如有调动工作时,在离职前必须将所有案卷归还档案室。